关于加强业州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治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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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7-23 15:2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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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践行科学发展观,建设人民满意城市,保证我县业州城区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加强交通秩序管理,净化城市交通环境,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现就加强业州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治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业红路口、209国道城区段、建始大桥、业州大道、徐家沟路口、团结路、建设路、广润路。
二、整治重点:在邺州城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重点整治摩托车、麻木车、残疾人代步车;出店经营、占道经营
三、整治内容:
(一)、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规定,拒绝立即驶离,且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私自拼装、改装机动车或者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三)严禁货运车辆、摩托车、麻木车、残疾人代步车、拖拉机、农用车以及其他安全技术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公路客运。
(四)未达到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运资质条件,形成有效安全管理机制的个体车辆擅自上路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运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0元-1000元的罚款。
(五)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严禁两轮摩托、麻木车及残疾人代步车载客;为了你我的安全,市民出行请自觉乘坐公共交通车辆。
五、因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被扣留车辆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车辆可以依法处理。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警、交通运管、综合执法、城管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阻碍人民警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城镇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县城建管理监察大队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2010年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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