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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七严禁”规定处理办法

信息来源:建始网 发布日期:2012-02-03 15:17:04 阅读次数: 字体:【

建发文〔2012〕2号


中共建始县委  建始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建始县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违反
作风建设“七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武部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现将《建始县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作风建设“七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建始县委  
建始县人民政府  
2012年2月2日

建始县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
违反作风建设“七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七严禁”是指严禁损害发展环境、严禁纪律涣散、严禁大操大办、严禁赌博、严禁贪图享乐、严禁违反干部人事纪律、严禁公车私驾私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条  领导班子对单位或者系统的干部队伍作风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严禁损害发展环境
第五条  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损害发展环境: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符合法定条件应由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书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登记有关申请事项的;
(二)强行或变相向企业拉赞助、乱摊派;或者要求企业认购债券、奖券,征订规定以外的各种报刊杂志及音像资料,承办社会活动或其他形式的集资、捐赠的;
(三)以组织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培训班等名义,变相向企业集资或收取费用的;
(四)插手企业工程项目建设、向企业推销原材料从中牟利、利用职权或者以兑现相关政策为交易安排亲友就业的;
(五)在企业吃、拿、卡、要、报的;
(六)违法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或者查封、划拨企业财产、资产和冻结银行帐户,或者违法传唤企业法人的;
(七)随意对企业断水、停电和中断邮电通讯的;违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损害发展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关于损害群众利益若干行为的处分规定(试行)》,州委、州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县纪委监察局印发的《建始县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严格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严禁纪律涣散
第六条  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纪律涣散;
(一) 对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二)工作推诿扯皮、办事拖拉、效能低下、态度粗暴蛮横的;
(三)上班无故迟到早退,或者未经请假去向不明的;
(四)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网上购物、炒股票、看电影、扎堆聊天或者从事其它与公务无关的活动的;
违者,按照管理权限,实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章 严禁大操大办
第七条  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大操大办:
(一)未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报告,操办婚丧嫁娶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嫁娶,借机敛财的;
(三)操办婚丧嫁娶以外的房屋落成、乔迁新居、开业、亲属寿辰、子女升学、参军、生孩子等喜庆事宜的;
(四)以家庭成员的名义大操大办婚丧嫁娶及其它喜庆事宜的;
违者,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领导干部大操大办的,一律先免职,再按有关规定处理。单位内部的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出现大操大办行为的,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严禁赌博
第八条  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赌博;
(一)利用麻将、扑克牌等工具进行任何形式赌博的;
(二)在公共场所参与任何形式的“带彩”娱乐活动;在开会、学习、下基层调研或检查工作之余进行任何形式的“带彩”娱乐活动;与管理或服务对象进行任何形式的“带彩”娱乐活动的;
(三)用公款参与赌博,在国外、境外参与赌博,在工作时间离岗参与赌博,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其他便利条件的;
违者,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参与赌博或因赌博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的,一律先免职,再按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公安机关对已查处的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案件,依照国家法律予以处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和县人社局。对不按规定移送的,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责任人和有关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问题不制止、不查处或包庇纵容,致使所在单位和地方赌博之风屡禁不止的,追究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六章  严禁贪图享乐
第十条  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贪图享乐:
(一)用公款同城宴请的;
(二)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在参加会议、培训、学习期间,用公款宴请的;
(四)用公款招待私人客人的;
(五)未按规定报批,擅自参加县外组织的各种学习考察活动的;
(六)借出差、学习、培训、开会、招商、研讨、参展等机会或名义用公款在国(境)内、外旅游的;
(七)在本单位报销或向其他单位(含企业)摊派旅游费用、接受下属单位用公款安排私人旅游活动的;
违者,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所花费用由个人承担。单位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严禁违反干部人事纪律
第十一条  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干部人事纪律:
(一)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的。
违者,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并记录在案;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疏通关系、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责任。
(二)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的。
违者,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三)在换届选举和日常干部人事调整过程中,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他人行使表决权,或者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违者,一律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跑风漏气,私自询问、打探、泄露人事调整的有关信息和干部工作秘密。违者,一律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相应组织纪律处分。

第八章 严禁公车私驾私用
第十二条 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公车私驾:
(一)单位非专职驾驶人员驾驶公车的;
本条所指的专职驾驶人员,是指专门从事驾驶的人员或经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建卡登记后,报县纪委党风室备案许可的有相应资质的驾驶人员。政法机关公务用车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借用车辆私用的;
(三)公务用车与私有车进行调换驾驶的。
(四)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度假休闲等私人活动的。
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领导干部私驾私用公车的,第一次公开曝光,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先免职,再按有关规定处理。私驾私用公车造成交通事故或被县级以上媒体公开曝光的,一律先免职,再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单位出现私驾私用公车行为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始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0718--323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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